有限公司設立流程及檢附文件

壹、設立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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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 | |||||||||||
設立公司的第一個步驟,先由股東之ㄧ具名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 登記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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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名稱預查之目的在於避免公司名稱與已成立之公司相同 | |||||||||||
二、經濟部審核名稱及所營事業 | |||||||||||
經濟部核准後准予申請人保留公司名稱六個月即核定其所營事業 | |||||||||||
三、訂立章程及出資額繳足 | |||||||||||
全體股東同意訂立章程,並繳足出資額 | |||||||||||
四、取得設立許可 | |||||||||||
一般公司不需要於設立登記前在取得許可,唯少數例外如保險公司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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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券商等,須經許可方可成立,故此步驟視所營事業之需要,提出 有關之申請。營業項目代碼尾碼為〈1〉者,屬特許業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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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會計師查核簽證 | |||||||||||
委託會計師辦理公司設立資本額查核 | |||||||||||
六、申請送件 | |||||||||||
備置設立登記申請文件,於訂立章程後十五日內送件,由經濟部商業司 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或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收文及審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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